我國政府極為重視誠信制度的建設,在即將實施的《行政許可法》中,第一次引入了信賴保護原則:公民由於對政府的信任,經過政府許可所採取的某種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。這在我國誠信制度建設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。
首先,這是觀念上的一個根本性變革。政府應當一諾千金,不能朝令夕改。即使為了公共利益,改變原有許可,也應當對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的傷害進行補償。
其次,是誠信制度建設的可靠法律保障,失信要負責,失信要賠償。誠信行為應當受到法律保護。
再次,是應對加入世貿組織挑戰的有力措施,信賴保護原則是與國際通行規則一致的,這標誌著我國依法行政和誠信制度建設進入一個新的歷史時期。